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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来源: | 作者:szjkyyc | 发布时间: 2020-09-18 | 399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卫生健康委配子及生殖道异常研究重点实验室、生殖健康与遗传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作为高水平临床基础研究和应用转化研究重要基地,承担了大量重大项目,科技攻关任务,为保护专利发明,特此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

    1. 实验室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本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作品、专有技术、发明、发现及其形成的专利、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

    2. 建立查新检索制度,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分析技术实施的可行性,及时调整研究方项,并上报。

    3. 科研成果公开审查制度,审查科研成果是否适合申请专利,是否完成项目申报中的专利目标。

    4. 专利管理制度,对于申请阶段的专利及时关注发展状态,由导师及相关人员监督授权专利,防止专利随人员流动而流失或随意放弃。

    5. 专利机制奖励制度,对科研意义重大,以及国家支持专利进行相应奖励,奖励内容由导师及实验室负责人员商议。

    6. 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加大知识产权管理力度,防止侵权发生,若出现侵权问题上报学校。

    7. 实验室人员管理,调动等应该事先到实验室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彻底移交科研原始记录本、实验数据(及有关整理分析的结果)及各类实验材料。确需带走有关数据分析或写作论文的应有书面备案,且必须用于上述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实验室或有证明的自行消毁。

    8. 建立保密制度,对多有进入本实验室人员签订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对科研人员流动管理及时交接记录,签订相应保密协议。

    9. 研究人员离室后未经本室同意,不得使用本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

    10. 本实验室研究人员的职务作品及职务成果,均应以本室署名。毕业或者调离本实验室后,应签订协议落实署名问题。

    11. 本规定由实验室负责解释。